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執行業務,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時,依
  相關法令處罰執業技師。除下列情形外,主管機關對該工程技術顧問公
  司亦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監督執業技師限
  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一、該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
  二、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另處較重之處罰。
〔立法理由〕
  執業技師執行業務違反相關法令時,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負行政監督之
  責任,爰明定其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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