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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由商 業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
明定公會無故拒絕工程顧問公司入會之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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