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董事長或代表人應由執業技師擔任。但下列公司,
  不在此限:
  一、置執業技師達二十人以上者。
  二、股票公開發行上市、上櫃者。
  三、我國依平等互惠原則簽署國際組織之條約,其會員國在我國設立從
      屬公司或分公司時,該外國公司在本國設立登記滿五年,且最近五
      年內承攬國內外工程技術顧問業務累計金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
      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領得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
      之技術顧問機構,其董事長或代表人原非由執業技師擔任,而其所
      置執業技師達三人以上,或其所置執業技師為二人且其中一人為公
      司經理人,另一人為公司股東者。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所置執業技師,應有一人具七年以上之工程實務經驗
  ,且其中二年以上須負責專案工程業務。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按登記營業範圍之各類科別,各置執業技師一人以
  上。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