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應有三分之一
  以上為該公司營業範圍之執業技師。但其所置執業技師達二十人以上,
  或股票公開發行上市、上櫃公司,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參考醫療法第三十一條及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明定工程技術顧
  問公司之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之積極資格限制;至於其董
  事或執行業務股東之消極資格限制,則適用公司法第三十條、第一0八
  條及第一二條等規定,不另定條文規範。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