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應有三分之一 以上為該公司營業範圍之執業技師。但其所置執業技師達二十人以上, 或股票公開發行上市、上櫃公司,不在此限。
參考醫療法第三十一條及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明定工程技術顧 問公司之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之積極資格限制;至於其董 事或執行業務股東之消極資格限制,則適用公司法第三十條、第一0八 條及第一二條等規定,不另定條文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