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所有條文

本細則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
訂定之。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最近五年內承攬國內外工程技術顧問業務
累計金額,指該外國公司於申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設立許可之日前五年內
,於國內外地區從事工程技術服務事項,累計之實際完成金額。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登記營業範圍各類科別時,
其所聘執業技師持有二以上符合本條例第四條所定科別之執業執照者,得
同時登記該不同科別之營業範圍。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
後,於申請核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前,其許可事項如有變動時,應
申請變更許可。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
一項及前條規定申請設立或變更許可、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申報董
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股東,或執業技師之異動事項,得以電
子方式辦理;其傳輸格式及電腦資料庫,由主管機關指定之。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及所在地。
二、公司統一編號。
三、董事長或代表人姓名。
四、董事長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五、營業範圍。
六、核發年、月、日及登記證字號。

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時,所檢具之預定執業技
師名冊,應附同該技師執業執照影本。預定執業技師尚未領有執業執照者
,應符合請領執業執照之條件,並檢附技師證書影本及該科服務年資二年
以上經歷證明文件正本,但經技師檢覈考試者,免附經歷證明文件。
前項執業技師須符合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條件者,應檢附相關經歷
證明文件正本。

本條例第九條第五款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於本條例第五條第
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應檢具設立登記滿五年之法人證明文件及最近五
年內承攬國內外工程技術顧問業務累計金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證明文
件影本各一份。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敘明遺失原因,向主管
機關申請補發;其失而復得者,應即向主管機關繳銷原登記證。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毀損者,得填具申請書,檢具原登記證,向主管
機關申請換發。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專任,指在任職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受該公司之支
配於公司外執行業務,並支領公司營業全部時間報酬之工作;所稱繼續性
從業人員,指持續在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工作,不包括臨時性、短期性、季
節性或特定性之工作者。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之執業技師,執行本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工程技
術服務業務,僅得以任職公司名義為之。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兼任公司以外之非技師業務或職務,不得與所
任職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業務衝突;於公司營業時間內兼任者,並應經公
司同意,但兼任技師公會之業務或職務者,免經公司同意。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為前項同意時,不得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第二項之執業技師就辦理之業務,應由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涉及現
場作業者,並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始得於相關圖樣及書表簽署並加蓋
技師執業圖記。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修正,列為第一項:
    (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專任
          規定,適用在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
          司之執業技師,爰將「受聘」改為「任職」,並將「聘僱工程
          技術顧問」等文字刪除,另將「服務」改為「執行業務」,以
          茲明確。
    (二)增訂本條例第十三條「繼續性從業人員」之定義,定明臨時性
          、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者非繼續性從業人員。
    (三)現行條文後段有關兼職規範另修正訂於第三項。
二、增訂第二項,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僅得
    在該公司執行業務,爰定明僅得以任職公司名義執行本條例第三條及
    第四條所定工程技術服務業務。
三、增訂第三項,現行條文後段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原則禁止兼職
    、例外認可之規範方式,相關解釋函令多所更迭,實務執行易生爭議
    。考量技師執行業務時應善盡其專業責任,且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
    行業務,不因執業方式不同而有差異,為更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專任
    規定之意旨,爰修正兼職規範:
    (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兼任之非技師業務或職務,應以不
          損及公司承接業務委託者之利益為原則,例如不得兼任所設計
          、監造工程施工廠商之董事或監察人。爰定明兼任之非技師業
          務或職務,不得與所任職公司業務衝突。
    (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情事,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訂有處罰公司之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對
          於其執業技師於營業時間內兼任公司以外非技師業務或職務,
          需負管理之責,不應影響技師專注於業務,故屬公司治理之範
          疇,爰定明應經公司同意。
    (三)另考量技師法規定技師應加入該科技師公會始得執業,故兼任
          技師公會之業務或職務,有利執業技師參與公會事務。爰定明
          兼任技師公會之業務或職務,免經公司同意。
四、增訂第四項,避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同意其執業技師兼任公司外業務
    或職務時,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五、增訂第五項,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承接
    之工程技術服務業務,應交由執業技師負責辦理,故執業技師就承辦
    之業務應親力為之,以落實專業責任,爰參照技師法第十六條規定,
    定明就辦理之業務應由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涉及現場作業者,
    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始得於相關圖樣及書表簽署並加蓋技師
    執業圖記。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承接業務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已設立事務
所之執業技師,其承接之業務,應與登記營業科別相符。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變更許可者,應檢附
載明變更內容之股東會議紀錄、董事會議紀錄或股東同意書。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檢具之年度業務報告書,其內
容如下:
一、公司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所在地、統一編號、資本額、員工人
    數與名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字號、登記營業範圍之科別及董
    事長或代表人姓名。
二、執業技師名冊。
三、年度內相關異動情形。
四、年度辦理服務案件統計表:包括服務案件名稱、委託者名稱資料、服
    務契約金額與本年度完成金額、主要參與執業技師、合作建築師事務
    所及其他協力廠商或分包情形、服務內容摘要。
五、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經費編列、支出情形。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七、報告日期。
前項年度業務報告書得以電子方式辦理,其傳輸格式及電腦資料庫,由主
管機關指定之。傳送資訊內容,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自行檢核;如有錯誤
,應辦理更正。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定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經費之編列基準,應按該公司
前一年度工程技術服務業務營業收入計算。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