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專任,指在任職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受該公司之支
配於公司外執行業務,並支領公司營業全部時間報酬之工作;所稱繼續性
從業人員,指持續在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工作,不包括臨時性、短期性、季
節性或特定性之工作者。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之執業技師,執行本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工程技
術服務業務,僅得以任職公司名義為之。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兼任公司以外之非技師業務或職務,不得與所
任職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業務衝突;於公司營業時間內兼任者,並應經公
司同意,但兼任技師公會之業務或職務者,免經公司同意。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為前項同意時,不得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第二項之執業技師就辦理之業務,應由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涉及現
場作業者,並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始得於相關圖樣及書表簽署並加蓋
技師執業圖記。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修正,列為第一項:
(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專任
規定,適用在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
司之執業技師,爰將「受聘」改為「任職」,並將「聘僱工程
技術顧問」等文字刪除,另將「服務」改為「執行業務」,以
茲明確。
(二)增訂本條例第十三條「繼續性從業人員」之定義,定明臨時性
、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者非繼續性從業人員。
(三)現行條文後段有關兼職規範另修正訂於第三項。
二、增訂第二項,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僅得
在該公司執行業務,爰定明僅得以任職公司名義執行本條例第三條及
第四條所定工程技術服務業務。
三、增訂第三項,現行條文後段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原則禁止兼職
、例外認可之規範方式,相關解釋函令多所更迭,實務執行易生爭議
。考量技師執行業務時應善盡其專業責任,且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
行業務,不因執業方式不同而有差異,為更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專任
規定之意旨,爰修正兼職規範:
(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兼任之非技師業務或職務,應以不
損及公司承接業務委託者之利益為原則,例如不得兼任所設計
、監造工程施工廠商之董事或監察人。爰定明兼任之非技師業
務或職務,不得與所任職公司業務衝突。
(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情事,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訂有處罰公司之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對
於其執業技師於營業時間內兼任公司以外非技師業務或職務,
需負管理之責,不應影響技師專注於業務,故屬公司治理之範
疇,爰定明應經公司同意。
(三)另考量技師法規定技師應加入該科技師公會始得執業,故兼任
技師公會之業務或職務,有利執業技師參與公會事務。爰定明
兼任技師公會之業務或職務,免經公司同意。
四、增訂第四項,避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同意其執業技師兼任公司外業務
或職務時,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五、增訂第五項,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承接
之工程技術服務業務,應交由執業技師負責辦理,故執業技師就承辦
之業務應親力為之,以落實專業責任,爰參照技師法第十六條規定,
定明就辦理之業務應由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涉及現場作業者,
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始得於相關圖樣及書表簽署並加蓋技師
執業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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