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小組(以下簡稱劃設小組)由執行機關
協助部落組成,其人員組成如下:
一、鄉(鎮、市、區)公所代表。
二、當地部落會議或部落領袖推派之部落代表若干人。
三、專家學者。
四、其他有助劃設工作之相關人士。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部落或民族,得自組劃設小組,並報請執行機關備
查後依本辦法辦理劃設作業。
前二項劃設人員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總人數並以
十五人為原則。
〔立法理由〕
一、考量原住民族土地事務具特殊性及專業性,爰明定由公所協助部落組
    成參與之劃設團隊,並由執行機關代表、當地部落代表、專家學者或
    其他有助劃設工作之相關人士參與,俾利劃設成果之正確性及代表性
    ,並為符合部落之實際需要,規範當地部落會議或部落領袖推派之部
    落代表不以一人為限。
二、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其他有助劃設工作之相關人士,係考量原住民族
    傳統領域土地之劃設,需瞭解傳統領域調查之流程,並具備製作傳統
    領域地圖及成果之能力,爰可聘請中央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
    地種子教師擔任及已成立民族議會者所推派之民族議會代表。
三、考量原住民族多元文化及社會結構,並尊重部落及民族之自主性及主
    體性,第二項明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部落或民族,亦得自組劃設
    團隊,並報請執行機關備查後辦理劃設作業。
四、為保障及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領域土地權益,爰於第三項規範劃設人
    員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及小組總人數上限以十
    五人為原則,但由民族組成之劃設小組,考量其組成應具多元代表性
    ,其總人數得視實際需求增加,並於研提劃設計畫書時說明。前開民
    族之認定,以中央主管機關已完成核定並刊登公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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