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執行機關於辦理劃設作業前,應研提劃設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後實施。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部落或民族,得自行研提劃設計畫書,送請執行機
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立法理由〕
一、為避免執行機關未依本辦法所定程序及要件辦理劃設作業,致生劃設
    成果正確性及適法性之疑慮,爰第一項明定執行機關辦理劃設作業前
    ,應研提劃設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辦理。
二、另為尊重部落自主性及主體性,除由執行機關提報外,經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之部落或民族,亦得自行研提劃設計畫書,自行送請執行機關
    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劃設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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