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之劃設計畫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計畫緣起及目標。 二、辦理單位。 三、實施劃設部落或民族。 四、實施期程。 五、工作項目。 六、執行方式及程序。 七、經費概算。 八、預期成果。
為利鄉(鎮、市、區)公所、部落或民族研提劃設計畫書時有所遵循,爰 明定劃設計畫書應載明之事項內容,以提升作業效率,並將另由中央主管 機關訂立劃設計畫書細部執行之撰擬補充說明事項及格式範例供執行單位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