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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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保障原住民幼兒接受學前教育之
    權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滿三歲至未滿五歲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就讀立案公、私
    立幼兒園之學期就讀費用。
    前項所定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園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
    認定之。

三、就讀公立幼兒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就讀費用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就讀費用新臺幣一萬元。

四、本要點與其他中央政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補助且不得重複
    申領。

五、本要點與地方政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得同時補助。但每人每學期
    之補助總額,不得高於應繳之學期收費總額。

六、本要點之補助,以幼兒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實際扶養人為申請人
    。
    本要點補助申請截止日,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為十月二十日,第二學期
    為四月二十日。
    申請人應於申請截止日前,檢具申請表(如附件)及相關文件,向幼
    兒就讀之幼兒園提出申請。
    幼兒園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期限內,檢
    具申請表、各學期符合補助規定之幼兒申領清冊及繳費收據等相關資
    料,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符合
    規定者,依規定核發補助款。
    本要點之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並於
    幼兒園報送補助申領資料後一個月內,完成審核及撥款程序。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補助人數、補助
    金額、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等資料報送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