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執行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
    及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訓練作業,特訂定本要
    點。

二、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下稱本訓練)應由本會每年訂定訓練
    計畫執行之。

三、本會得委託部落、團體或機關(構)共同辦理本訓練,其應具備下列
    條件:
    (一)明確的宗旨與目標。
    (二)穩定的財務管理。
    (三)良好的運作機制。
    (四)專業的人才與團隊。
    (五)完備的訓練實施計畫書。
    符合前項條件者,以辦理狩獵文化、狩獵自主管理等相關事務之團體
    為優先。

四、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檢附相關證明,得向訓練單位報名本訓練:
    (一)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二)第十點之回訓人員。
    (三)未成年人依其他法令應接受訓練者。

五、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有關傳統狩獵文化、自製獵槍相關法令、自
    製獵槍操作、保養及射擊之訓練課程分為學科及術科,其類科及科目
    如下:
    (一)傳統狩獵文化:
          1.原住民狩獵文化規範與素養。
          2.原住民自製獵槍之沿革。
          3.獵場管理及山林智慧。
    (二)自製獵槍相關法令:
          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
            理辦法及其他涉及槍枝管制之法規。
          2.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涉及原住民族
            狩獵行為之法規。
    (三)自製獵槍操作、保養及射擊:
          1.自製獵槍結構原理及彈藥。
          2.射擊安全意識及規範。
          3.自製獵槍分解、維修及簡易保養。
          4.自製獵槍練習槍操作及自製獵槍射擊。
          5.獵場情境模擬用槍訓練。
          6.槍傷急救止血及心肺復甦術。
    前項各訓練科目應修習時數,依附表一之規定。

六、曾修習前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各科目者,得檢附相關證明,向訓
    練單位申請並報請本會核定折抵科目時數。
    依第十點規定回訓之人員,且無第七點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者,不得申
    請折抵前點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及第四目。
    第一項申請書之准駁應於受理次日起二十日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至
    三十日。
    第一項申請未符合規定者,應於本會書面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之;逾期未補正或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前點第一款及第三款類科之科目時數全數折抵完者,得免除該類科訓
    練。

七、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檢附相關證明,向訓練單位提出申請,並函送
    本會核准免除該類科訓練:
    (一)傳統狩獵文化:經部落或團體認定其已具備相關知能。
    (二)自製獵槍操作、保養及射擊:一年內通過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
          育署各分署辦理之霰彈槍射擊操作實務訓練課程。
    前項申請準用前點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之相關證明,指獵人證、狩獵證、獵人名冊等其他足資
    證明其具備傳統狩獵文化相關知能之文件。

八、本訓練測驗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學科及術科成績
    均達七十分以上者,為訓練合格,並由本會發給訓練合格證書或回訓
    合格證明文件。
    學科或術科成績有不及格者,得於測驗當日補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得於接獲第一次補考成績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後,申請第二次補考;第
    二次補考不及格者,應重行參加訓練。
    各類科免訓者,仍應參加測驗。
    未修畢第五點第二項規定之時數者,不得參加測驗。但依第六點、前
    點折抵時數或免訓者,不在此限。

九、對前點學、術科測驗成績有異議者,應於公告後三小時內,向訓練單
    位申請成績複查,各以一次為限。

十、訓練合格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期限屆滿前取得回訓合格證明文件,
    得檢具原訓練合格證書,向訓練單位申請展延證書效期,並報請本會
    核定。
    前項回訓證明文件,應包含附表一項次四、五、七及九之科目時數。
    第一項申請準用第六點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
    第一項展延之有效期間,每次為三年。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訓練合格證書或回訓合格證明文件;已
      發給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報名文件、資料有登載不實、偽造或變造情形者。
      (二)經判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第六項之有罪確
            定。
      (三)喪失原住民身分。
      訓練合格證書或回訓合格證明文件遺失或毀損者,得向本會申請補
      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