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制定依據

1.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4年3月15日 (現行法規)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或由
該會委託原住民族部落、團體或機關(構)共同辦理,必要時,得商請國
防部及內政部協助之。
前項訓練課程包含傳統狩獵文化、自製獵槍相關法令、自製獵槍操作、保
養及射擊,完成訓練且經測驗通過後,始發給訓練合格證明。
參加第一項訓練之資格、課程測驗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定
之。
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第一項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需要,得向內政部申請
購置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槍砲、彈藥。
〔立法理由〕
一、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八0三號解釋應建立自製獵槍安全使用之訓練機
    制之意旨。又原住民族委員會掌理原住民政策及業務,基於對原住民
    傳統狩獵文化及習慣之瞭解,並能清楚掌握原住民部落與獵人協會之
    數量及分布情形,且各原住民族之狩獵文化有所不同,爰於第一項明
    定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或由該會委託原住
    民族部落、團體、機關(構)共同辦理訓練,以符合各原住民族之需
    求。
二、第二項為使合法持有自製獵槍、彈藥之原住民皆能具備正確用槍觀念
    、知識及技術,充實狩獵文化涵養,認識並遵守狩獵規範及文化,爰
    明定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應修習課程項目,且經測驗通過後始能取
    得訓練合格證明。
三、第三項明定關於參加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之資格、課程測驗等相關
    事項,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
四、第四項明定原住民族委員會因辦理安全使用訓練之需求,得申請購置
    使用槍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