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立法理由〕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第一項)中央主
管機關應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公民營事業、法人或自然人依法設
置運動產業園區,並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給予必要之輔導、補助
、獎勵。(第二項)前項輔導、補助、獎勵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
、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明定本辦
法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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