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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申請案經審查結果未通過者,應通知申請單位及申請獎勵選手;申請單位 或申請獎勵選手不服者,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部申請複審 ,本部應於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回復複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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