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目正式單項運動錦標(盃)賽之競賽項目,除下列 情形外,應符合六國(地區)及六隊(人)以上參賽之規定: 一、具有會前賽、資格賽或訂有參賽基準之比賽。 二、國際運動賽事主辦單位訂有分級制,且競賽項目為最優級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