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目正式單項運動錦標(盃)賽之競賽項目,除下列
情形外,應符合六國(地區)及六隊(人)以上參賽之規定:
一、具有會前賽、資格賽或訂有參賽基準之比賽。
二、國際運動賽事主辦單位訂有分級制,且競賽項目為最優級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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