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所定名次,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以主辦單位所定競賽規範規定之最優級組之名次定之。
二、前款競賽規範未規定者,以各該運動種類之國際運動競賽規則所定名
    次定之。
前項各款所定名次,其以第某名至第某名之組群表示,且未明確區分名次
者,以該組群最優名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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