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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選手於同一賽會同時獲得個人賽及團體賽之給獎資格者,分別給予獎勵。 選手以同一比賽成績,分別獲得不同賽會(事)之項目名次者,應擇一申 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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