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條文關聯

運動防護員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期限屆滿三個月前,經累計六十小時以
上繼續教育訓練者,得申請證書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
前項繼續教育訓練之認可範圍,由本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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