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條文關聯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檢定經審查合格者,得參加學科
測驗及術科測驗。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檢定經審查合格者,得直接參加術科測驗
,免參加學科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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