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運動會培訓教練費用支給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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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安定擔任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
    洲運動會(以下合稱奧亞運)培訓教練生活,提高訓練績效,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教練,指經本署審查核定為奧亞運培訓教練而於本署指定
    地點實際執行教練工作,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總教練及教練:應取得國家級教練資格。
  (二)訓練員:具有各該運動特殊專長。

三、本要點所稱教練費用,包括教練津貼、專業加給及交通費,其支給基
    準如下:
  (一)教練津貼及專業加給:如附件「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運動會培
        訓教練費用支給基準表」。
  (二)交通費:每人每月核支交通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整。

四、教練費用支給,應依實際參與培訓日期覈實發給。
    教練應於每月月底前,將當月「訓練日誌」以紙本或電子郵件方式送
    達本署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作為核計當月
    費用支給依據。

五、教練為公教人員者,其進駐國訓中心執行教練任務而有支付所屬單位
    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職缺費用之必要者,由其任職單位出具證明,檢送
    國訓中心覈實支付。
    前項代課鐘點費限基本教學時數,不含超支鐘點時數;其代理職缺費
    用限於基本薪資及各該學校機關符合各該法令規定支應之附屬給與,
    但不含績效獎金及其他費用。

六、經本署核定培訓而國訓中心無法提供訓練場地者,得由所屬體育團體
    另擇訓練地點,經國訓中心勘查評估認可後,其專職教練津貼,依第
    三點第一款規定附件基準表所定之「營外(分站)」基準核發,但仍
    應接受國訓中心監督及管理。

七、未辦理集中訓練或以分區、分站或留原單位訓練者,不予核給相關教
    練費用。但其事前經國訓中心專案審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教練依本要點規定支領費用者,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