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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運動會培訓教練費用支給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競(二)字第 1060030826B號 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體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09800225641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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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競(二)字第10200043972號令 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第6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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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競(二)字第 10200123862號 令修正發布第1點、第6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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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競(二)字第1030007979B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103年2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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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競(二)字第 1060030826B號 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運動會培訓教練費用支給基準表
法規異動
廢止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