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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大陸地區體育專業人士依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及大陸地區人民進
    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等規定申請來臺從事體育專
    業活動之審查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大陸地區人士具有體育專業造詣者,得依本條例、本辦法及本要點等
    相關規定申請來臺從事體育專業活動。

三、本要點所稱體育專業造詣,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現任國際(包括亞洲)或大陸地區縣級以上體育運動組織負責
          人或重要幹部而持有證明文件。
    (二)曾獲國際(包括亞洲)著名體育運動學術機構或組織之褒獎或
          認定而持有具體證明文件。
    (三)曾任或現任大陸地區體育人員、運動教練、運動裁判或其他體
          育專業人員而持有證照或證明文件。
    (四)大陸地區體育專業學校或科系畢(肄)業而持有畢業證書或在
          學證明。
    (五)曾獲大陸地區縣級以上運動競賽前三名而持有證明文件。
    (六)曾代表中國大陸參加國際(包括亞洲)運動錦標賽之選手或教
          練而持有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本署專案核定。

四、本要點所稱體育專業活動,指有關體育運動參觀訪問、比賽、演講、
    領獎、示範觀摩、參加會議、擔任評審與從事傳習、講學、研修、教
    練、表演、展覽等活動及其他經本署專案核定者。

五、大陸地區體育專業人士來臺人數,規定如下:
    (一)其屬參賽者,應以各該競賽相關規定人數為原則。
    (二)前款以外之事由,應以實際需求為原則。

六、申請案之審查,由本署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必要時,得由本署邀集學
    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人員召開會議審議。
    前項審查結果,由本署通知內政部移民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