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署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 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 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二、敘明編制表所定之人員,得以警察或軍職人員及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 之關務人員派充,以符合本分署用人實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