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分署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
    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
    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二、敘明編制表所定之人員,得以警察或軍職人員及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
    之關務人員派充,以符合本分署用人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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