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所有條文

一、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
    、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及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等規定,成立海洋
    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各機關(構)並配合組成
    採購稽核分組(以下簡稱各分組),以統籌及稽核監督本會及所屬之
    採購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綜理稽核監督事宜;
    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秘書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稽核監督事
    宜;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秘書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小組秘書業務。

三、各分組置小組長一人,由本會秘書室專門委員及所屬主管採購單位主
    管兼任(如附件一),綜理各採購稽核分組秘書業務及複審稽核委員
    之相關稽核文件;各分組小組長並得指定一人為幹事,負責該分組之
    幕僚行政作業。置稽核委員二十人至三十人,任期二年,辦理採購書
    面或專案稽核作業,由本會就會內各單位及所屬具採購相關專門知識
    人員派兼之,必要時得聘請會外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專家學者擔
    任;內派稽核委員依其所建制機關分編於各分組。置稽查員二十人至
    六十人,襄助稽核委員辦理採購書面或專案稽核作業,由本會就會內
    各單位及所屬具採購相關專門知識或具採購實務經驗人員派兼之,依
    其所建制機關分編於與各稽核委員共同編組。本小組組織架構圖如附
    件二,各級稽核編組人員職掌如附件三。

四、稽核範圍
  (一)本會及所屬辦理之採購。
  (二)本會及所屬補助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

五、選案原則:
  (一)書面稽核案件:本小組參照採購稽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及其
        他相關規定,考量稽核對象之衡平性及標案性質等原則分配選案
        。
  (二)專案稽核案件: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有實地專案
        稽核之必要者。

六、稽核作業程序
  (一)每月由本小組就本會及所屬採購案件依前點選案原則,篩選稽核
        案件經召集人或其授權人核定後,分別函文交受查機關及指定稽
        核委員、稽查員辦理;專案稽核案件,本小組採個案通知辦理。
  (二)書面稽核案件:
        1.受查機關於接獲通知後,依「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事項應檢
          附資料清冊」(如附件四)備齊採購案之書面資料或掃描電子
          檔(簡稱稽核案卷),於當月十日前送交稽查員。
        2.稽查員收到稽核案卷後展開稽核,初步撰擬稽核報告送交稽核
          委員檢視修正。稽核中遇待受查機關澄明或補充資料受稽情形
          (尚有不明待釐清之處),填具「稽核案件意見表」(如附件
          五),經稽核分組小組長複審後,傳送通知受查機關辦理澄復
          及補充(不限次數);受查機關於收到通知依限完成,並填復
          「受查機關澄復意見表」(如附件六)。
        3.稽核委員、稽查員就稽核案卷、澄復及補充等相關資料完成全
          案書面稽核,並於次月十日前將採購書面稽核監督報告(以下
          簡稱稽核報告,如附件七),併同全部案卷送交稽核分組小組
          長進行複審後提送本小組。稽核委員與小組長就稽核意見有不
          一致時,應予溝通及洽詢專業意見,必要時提交本小組討論。
        4.稽核委員如有申請延長之必要時,得敘明原由經小組長審認後
          向本小組申請延長,至多延長一個月(稽核案件展期申請單如
          附件八),全案原則於二個月內完成稽核。
        5.本小組接獲稽核報告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簽報召集人或其授權
          人核定後函文受查機關辦理,受查機關應於文到十個工作日內
          或本小組所指定時間內,將改善情形函文回復本小組(採購稽
          核意見回復情形一覽表如附件九)。
        6.本小組審查稽核監督報告表尚有待釐清之處,退送稽核委員依
          限賡續完成修、補正,依本小組所定時間內完成再提送審查。
  (三)專案稽核案件:
        1.查機關於接獲通知後,應依「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事項應檢
          附資料清冊」備齊採購稽核案卷,自通知後十個工作日內送交
          專案小組。
        2.專案小組於接獲書面文卷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檢視,進行實地
          查核,現場釐清相關問題、疑義,並於辦理實地查核後十五個
          工作日內完成專案稽核報告(如附件十),送交稽核分組小組
          長進行複審後提送本小組;後續稽核報告本小組之審查比照書
          面稽核作業方式辦理。
        3.本小組進行專案稽核,得不預先通知受查機關。
        4.各稽核分組執行本小組所交辦專案稽核之相關人員費用(人員
          差旅費、外聘專家學者出席費或審查費、必要雜支等),於完
          成核銷程序後相關正本憑證函文提送本會辦理經費撥付作業。
  (四)本小組分案稽核、通知受查機關稽核缺失改善及受查機關改善情
        形回復本小組等行政作業採函文方式外,餘稽核分組與受查機關
        之通知、澄復意見表等相關稽核行政作業,採傳真、電子郵件及
        紙本寄送方式辦理(無專屬表單之通知事項,以稽核作業傳真通
        知單方式辦理,如附件十一)。
  (五)書面、專案稽核作業流程圖如附件十二。

七、各分組稽核委員及稽查員異動,應即擇定適當替補人員函文本會變更
    核派,稽核案卷、稽核報告等相關資料並應確實交接。

八、本小組不定期召開採購稽核會報或採購稽核講習,凝聚共識、研討問
    題、統一稽核作法,以及提升各級同仁採購作業品質。

九、受查機關採購缺失經核復通知改善,後續所辦理之購案如經發現同一
    缺失達三次者,本小組得要求受查機關研提策進方案提報檢討。

十、本小組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完成採購稽核績效考核,依考核等
    第就稽核小組相關人員出力情形予以獎勵。

十一、本小組執行業務所需費,除專案稽核及稽核案件所需之檢驗、拆驗
      、化驗或鑑定及委託專業人士等費用由本會支應外,其他相關行政
      事項由各本會及所屬機關相關適當經費項下支應。

十二、本小組稽核案件列冊保存三年,以利相關機關查核。

十三、本要點相關附件之報表書件由本會依稽核作業執行通函發布修正、
      更新,各級稽核編組人員應配合更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