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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審閱第二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依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及臺
灣存託憑證上市契約準則第五條之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本公司審閱第二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包括各期財務報告、我國會計師複核
報告及複核會計師工作底稿。

本公司於第二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後三個工作日內,依「第二
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形式審閱檢查表」所列檢查項目逐一審閱其財務報告公
告申報內容,並調閱複核會計師工作底稿,依「形式審閱第二上市公司財
務報告複核會計師工作底稿檢查表」所列檢查項目逐一審閱前開工作底稿
內容。
本公司定期於每月10日前彙總前一月形式審閱第二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公告
申報之狀況,陳報主管機關。續於彙報前項形式審閱後次月10日前,彙總
形式審閱複核會計師工作底稿之結果,陳報主管機關。

第二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及我國會計師複核報告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
司得洽第二上市公司予以說明。經本公司分析認為說明顯不合理或有重大
異常時,得請第二上市公司委託原上市地簽證會計師就本公司所詢事項表
示意見或進行專案查核並製作報告,但第二上市公司如有正當事由者,經
本公司同意後,得委託其他會計師辦理前開事項。
一、未依規公告及書面申報財務報告。
二、原上市地簽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或無保留結論以
    外之核閱報告。
三、我國複核會計師出具非標準式報告或調節前後之財務報表有重大差異
    者。
四、財務業務狀況有重大變動者。
五、主管機關或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第二上市公司應依本公司所訂期限將前項意見內容或專案查核報告及相關
資料檢送本公司。
〔立法理由〕
1.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106年10月24日發布審計準則公報第65號
  「財務報表之核閱」取代同名之36號審計準則公報,並自 107年 4月 1
  日起實施辦理。
2.配合我國新修訂審計準則公報第65號,將核閱報告類型區分為無保留、
  保留、否定及無法作成結論等 4類,並以「○○結論」核閱報告表達,
  爰修正相關文字。

本公司審閱第二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及我國會計師複核報告,認為有必要時
,第二上市公司應配合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
士或機構於中華民國或中華民國以外之地區執行專案查核。委任上述專業
人士或機構之費用及本公司或上述專業人士或機構所支出之一切費用由該
第二上市公司負擔。
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專業人士或機構依前項對第二上市公司執行查核,
第二上市公司不得對所為之檢查予以拒絕、妨礙或規避,並應於期限內提
供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所要求之一切資料予本公司或上述專業人士或
機構。
本公司指定之專業人士或機構執行第一項專案查核應製作專案查核報告併
同前項之相關資料檢送本公司,由本公司分析後陳報主管機關。

第二上市公司發生下列違規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函請第二上市公司限期
補正或改善,如其屆期未補正或改善,且無正當事由者,本公司視其情節
輕重,得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之一或第五十條之三規定,變更其
上市有價證券交易方法或終止其上市:
一、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經形式審閱結果有未依法令規定之申報內容辦理
    者。
二、未依第四條規定向本公司提出合理說明或逾期未說明。
三、未依第四條規定委託會計師或其委託會計師逾期未出具意見或專案查
    核報告或所出具意見或經專案查核後發現有重大異常者。
四、未依第五條規定配合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專業人士或機構執行專案
    查核或經專案查核後發現有重大異常者。

本作業程序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