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對集中交易市場,應建立監視制度,擬具辦法申報本會核備 ,並確實執行。 證券交易所為前項市場之監視,必要時得向其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 自營商、上市公司查詢及調閱有關資料或通知提出說明,其會員或證券 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上市公司,不得拒絕。
證券相關法令及證券交易所章則暨公告事項有關台灣存託憑證之規定,均 為上市契約之一部分,外國發行人、其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存託機構及 證券交易所皆應遵守之。 上市台灣存託憑證嗣後如有增減或因公司名稱變更、減資或其他事項致內 容變更者,其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之上市申報書或內容變更申請書所載之 增減或內容變更事項,亦視為上市契約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