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金融科技基礎設施及技術應用之資訊安全,主管機關得輔導金融科
技創新者加入金融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及協助提供資訊安全相關諮
詢。
〔立法理由〕 一、為健全金融產業發展,強化資安防護能力,主管機關自一百零六年起
建置「金融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Financial Information Sh
aring and Analysis Center, F-ISAC ),提供金融機構資安情資研
判分析、資安危機事件處理、駭客入侵手法及資安事件大數據分析等
,以強化金融市場資訊安全。
二、為強化金融科技基礎設施及技術應用之資訊安全,爰於本條明定主管
機關得輔導金融科技創新者加入金融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及協
助提供資訊安全相關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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