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為形成金融科技發展實體聚落,主管機關得設置或輔導設置金融科技創新
園區(以下簡稱園區)。
主管機關得協調具備承辦政府有關金融科技創新者協助、輔導與諮詢專案
經驗之專業法人或團體作為執行機構,辦理園區之設置、營運管理、第五
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前條之事項。
〔立法理由〕
一、為協助金融科技之創新創業及培育金融科技人才,以培養更多新創之
    活水加入,爰明定主管機關得設置或輔導設置金融科技創新園區,提
    供金融科技創新者營運之資源、媒合輔導與共創實驗空間,同時與產
    學研合作,加強國際鏈結,共同建立金融科技創新生態供應鏈。
二、於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得協調具備承辦政府有關金融科技創新者協助
    、輔導與諮詢專案經驗之專業法人或團體辦理園區之設置、營運管理
    、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前條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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