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銀行應依據營業單位之多寡及其業務量,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
  部稽核人員,並應包括電腦稽核人員,以超然獨立、客觀公正之立場,
  執行其職務。
  銀行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檢查經驗;或大專院校畢業、高等考試或相當
      於高等考試之考試及格並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或具有五
      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電腦公司程式
      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二年以上經驗,經施以三個月以上
      之金融業務及管理訓練,視同符合規定。
  二、最近三年內應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其因他人違規或違法所致
      之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三、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時,應有三年以上之稽核或金融檢查經驗,
      或一年以上之稽核經驗及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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