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銀行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應於就任前具備下列條件之
  一:
  一、曾擔任內部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實際辦理內部稽核工作一年以上者
      。
  二、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
      ,經前述訓練機構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三、取得主管機關指定機構舉辦之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測驗考試合
      格證書,測驗內容應比照前款研習與考試內容。
  國外營業單位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得參加國外專業機
  構舉辦之稽核專業訓練,或取得國外類似測驗證書,以取代第一項所列
  條件。
  首次擔任銀行國內營業單位之經理,除應符合第一項之規定外,其中符
  合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者,並應於半年內參與內部稽核單位之查核實
  習四次以上,每次查核項目至少乙項,查核實習累計應至少查核四項以
  上,並應撰寫實習查核心得報告,呈報總稽核核可後,由總稽核出具證
  明書併同留卷備查。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業完成外國銀
  行對該分行要求之內部稽核所提供之訓練者,如其訓練課程有不低於第
  一項之條件,得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外國銀行於本辦法中華民國94年6 月14日修正發布時已設立在臺分行具
  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應自中華民國94年6 月14日修正發
  布之日起一年內具備第一項之資格或完成前項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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