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銀行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五條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出具上
  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核之
  範圍、依據、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翔實提供相關資料
  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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