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五條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出具上 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核之 範圍、依據、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翔實提供相關資料 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