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含金融控股公 司內部稽核單位)與營業單位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 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 核改善情形,以書面提報董(理)事會及交付監察人(監事),並列為 對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銀行稽核工作考核要點, 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