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含金融控股公
  司內部稽核單位)與營業單位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
  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
  核改善情形,以書面提報董(理)事會及交付監察人(監事),並列為
  對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銀行稽核工作考核要點,
  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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