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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九條
信託監察人辭任或解任時,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指定或選任之人得 選任新信託監察人;不能或不為選任者,法院亦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 官之聲請選任之。 信託監察人拒絕或不能接任時,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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