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公益信託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監督命令或為其他有害公益之行為者,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無正當理由連續
  三年不為活動者,亦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前,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
  於限期內表示意見。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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