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
  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帳簿、財產目錄或收支計算表有不實之記載。
  二、拒絕、妨礙或規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檢查。
  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不實之申報或隱瞞事實。
  四、怠於公告或為不實之公告。
  五、違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