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執票人不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
  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
  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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