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參加付款,應於拒絕付款證書內記載之。
  參加承兌人付款,以被參加承兌人為被參加付款人,預備付款人付款,
  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付款人。無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
  而匯票上未記載被參加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於參加付款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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