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信託業務相關課
程暨師資之認可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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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舉辦信託業務相關課程,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經本會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以下簡稱訓練機構)舉辦信託業務相
關課程,應依「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金融專業訓練機構暨信託
業務相關課程認可標準」及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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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機構應至本會網站填報各類開課資料後,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向本
會辦理認可申請:
一、申請函。
二、課程單元審查申請表。
三、課程師資審查申請表。
前項相關文件之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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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舉辦之信託業務相關課程,應由業務企劃組提報管理訓練委員會決
議通過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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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完成認可後,應將審查結果函知原申請機構。
本會及訓練機構舉辦經認可之信託業務相關課程應公告於本會網站,供
會員單位、信託業從業人員、社會大眾查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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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機構應依本會所訂檔案格式於每月十五日前填報上月結業人員之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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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師資應由訓練機構填報「信託課程師資審查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向本會辦理師資認可之審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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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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