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辦理短期票券業務,其會計處理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本注意事
項未規定者,適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短期票券業務有關之會計分錄如下:
(一)短期票券經紀業務
借:代買賣票券 *
貸:代買賣票券 *,並作
借:現金或相關科目
貸:手續費收入--經紀票券
* 按信用工具別,細分子科目。
如:代買賣票券--融資性商業本票等,並於日記表中揭示
註:短期票券之經紀應開立買進、賣出成交單,並加註記「經紀」
。
(二)短期票券自營買賣業務
1.自營買賣短期票券
(1)買入票券時:根據買入票券成本,作
借:買入商業本票--融資性
或:
買入商業本票--交易性
買入國庫券
買入定期存單
買入承兌匯票
貸:現金或相關科目
(2)賣出票券時;根據買入票券成本,作
借:現金或相關科目
(買賣票券損失)*
貸:買入商業本票--融資性
或:
買入商業本票--交易性
買入國庫券
買入定期存單
買入承兌匯票
買賣票券利益 *
* 按信用工具別,細分子科目。
如:買賣票券利益--融資性商業本票等。
註:短期票券之買賣應開立買進或賣出成交單。
2.賣出附買回約定票券之會計處理程序:
(1)賣出時:按1.之(2)之方式處理,並作備忘分錄如下:
借:買入期證券--短期票券 *
貸:期付款項--短期票券 *
(2)依約買回時:按1.之(1)之方式處理,並作備忘分錄如下:
借:期付款項--短期票券 *
貸:買入期證券--短期票券 *
* 按信用工具類別,細分子科目
如:買入期證券--短期票券(融資性商業本票)
期付款項--短期票券(融資性商業本票)
3.買入附賣回約定票券之會計處理程序:
(1)買入時:按1.之(1)之方式處理,並作備忘分錄如下:
借:期收款項--短期票券 *
貸:賣出期證券--短期票券 *
(2)依約賣出時:根據約定賣回價格,按1.之(2)
之方式處理,並作備忘分錄如下:
借:賣出期證券--短期票券 *
貸:期收款項--短期票券 *
* 按信用工具類別,細分子科目
如:期收款項--短期票券(融資性商業本票)
賣出期證券--短期票券(融資性商業本票)
4.賣出附買回約定政府債券之會計處理程序:
(1)賣出時:按自營賣出政府債券方式處理,並作備忘分錄如下:
借:買入期證券--政府債券
貸:期付款項--政府債券
(2)依約買回時:按自營買入政府債券方式處理,並作備忘分錄如
下:
借:期付款項--政府債券
貸:買入期證券--政府債券
5.買入附賣回約定之會計處理程序:
(1)買入時:按自營買入政府債券方式處理,並作備忘分錄如下:
借:期收款項--政府債券
貸:賣出期證券--政府債券
(2)依約賣出時:根據約定賣回價格,按自營賣出政府債券方式處
理,並作備忘分錄如下:
借:賣出期證券--政府債券
貸:期收款項--政府債券
(三)短期票券簽證與承銷業務:
將俟第二階段接受銀行申請辦理短期票券之簽證
與承銷業務時另行發布。
三、銀行應於每月終了時,將其保證、背書及買賣票券情形作成營業報告
書(簽證與承銷俟第二階段奉准申請辦理再行填報),報請財政部及
中央銀行查核。
四、銀行持有短期票券,因持有目的不同,劃分為「投資帳戶」與「交易
帳戶」時,應於每月終了時,將該二帳戶之交易狀況填表送財政部與
中央銀行備查。
附件:修正「短期票券業務會計處理應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
財政部81.12.21. 臺財融字第八一0五一00八0號函
主旨:茲修正本部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臺財融字第八一一二一一九三一
號函訂頒之「短期票券業務會計處理應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請
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八十一年九月四日臺(81)處孝一字第一0二六四
號函辦理。
二、「短期票券業務會計處理應注意事項」第二點之「代買賣票券」科
目自即日起刪除;另於「手續費收入-經紀票券」科目項下,以備
註方式註明經紀成交金額,俾充分表達交易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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