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業務會計處理應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銀行辦理短期票券業務,其會計處理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本注意事
    項未規定者,適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短期票券業務有關之會計分錄如下:
(一)短期票券經紀業務
      借:代買賣票券 *
          貸:代買賣票券 *,並作
      借:現金或相關科目
          貸:手續費收入--經紀票券
      * 按信用工具別,細分子科目。
      如:代買賣票券--融資性商業本票等,並於日記表中揭示
      註:短期票券之經紀應開立買進、賣出成交單,並加註記「經紀」
          。
(二)短期票券自營買賣業務
      1.自營買賣短期票券
       (1)買入票券時:根據買入票券成本,作
            借:買入商業本票--融資性
            或:
                買入商業本票--交易性
                買入國庫券
                買入定期存單
                買入承兌匯票
                貸:現金或相關科目
       (2)賣出票券時;根據買入票券成本,作
            借:現金或相關科目
                (買賣票券損失)*
                貸:買入商業本票--融資性
            或:
                    買入商業本票--交易性
                    買入國庫券
                    買入定期存單
                    買入承兌匯票
                    買賣票券利益 *
        * 按信用工具別,細分子科目。
        如:買賣票券利益--融資性商業本票等。
        註:短期票券之買賣應開立買進或賣出成交單。
      2.賣出附買回約定票券之會計處理程序:
       (1)賣出時:按1.之(2)之方式處理,並作備忘分錄如下:
            借:買入期證券--短期票券 *
                貸:期付款項--短期票券 *
       (2)依約買回時:按1.之(1)之方式處理,並作備忘分錄如下:
            借:期付款項--短期票券 *
                貸:買入期證券--短期票券 *
        * 按信用工具類別,細分子科目
        如:買入期證券--短期票券(融資性商業本票)
            期付款項--短期票券(融資性商業本票)
      3.買入附賣回約定票券之會計處理程序:
       (1)買入時:按1.之(1)之方式處理,並作備忘分錄如下:
            借:期收款項--短期票券 *
                貸:賣出期證券--短期票券 *
       (2)依約賣出時:根據約定賣回價格,按1.之(2)
          之方式處理,並作備忘分錄如下:
            借:賣出期證券--短期票券 *
                貸:期收款項--短期票券 *
        * 按信用工具類別,細分子科目
        如:期收款項--短期票券(融資性商業本票)
            賣出期證券--短期票券(融資性商業本票)
      4.賣出附買回約定政府債券之會計處理程序:
       (1)賣出時:按自營賣出政府債券方式處理,並作備忘分錄如下:
            借:買入期證券--政府債券
                貸:期付款項--政府債券
       (2)依約買回時:按自營買入政府債券方式處理,並作備忘分錄如
          下:
            借:期付款項--政府債券
                貸:買入期證券--政府債券
      5.買入附賣回約定之會計處理程序:
       (1)買入時:按自營買入政府債券方式處理,並作備忘分錄如下:
            借:期收款項--政府債券
                貸:賣出期證券--政府債券
       (2)依約賣出時:根據約定賣回價格,按自營賣出政府債券方式處
          理,並作備忘分錄如下:
            借:賣出期證券--政府債券
                貸:期收款項--政府債券
(三)短期票券簽證與承銷業務:
      將俟第二階段接受銀行申請辦理短期票券之簽證
      與承銷業務時另行發布。
三、銀行應於每月終了時,將其保證、背書及買賣票券情形作成營業報告
    書(簽證與承銷俟第二階段奉准申請辦理再行填報),報請財政部及
    中央銀行查核。
四、銀行持有短期票券,因持有目的不同,劃分為「投資帳戶」與「交易
    帳戶」時,應於每月終了時,將該二帳戶之交易狀況填表送財政部與
    中央銀行備查。
附件:修正「短期票券業務會計處理應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
      財政部81.12.21. 臺財融字第八一0五一00八0號函
主旨:茲修正本部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臺財融字第八一一二一一九三一
      號函訂頒之「短期票券業務會計處理應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請
        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八十一年九月四日臺(81)處孝一字第一0二六四
      號函辦理。
  二、「短期票券業務會計處理應注意事項」第二點之「代買賣票券」科
      目自即日起刪除;另於「手續費收入-經紀票券」科目項下,以備
      註方式註明經紀成交金額,俾充分表達交易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