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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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業務會計處理應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06日

制定依據

1. 銀行法 中華民國93年2月4日
  商業銀行經營下列業務:
  一、收受支票存款。
  二、收受活期存款。
  三、收受定期存款。
  四、發行金融債券。
  五、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
  六、辦理票據貼現。
  七、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股票。
  八、辦理國內外匯兌。
  九、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
  十、簽發國內外信用狀。
  十一、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十二、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十三、代理收付款項。
  十四、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十五、辦理與前十四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十六、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