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為有效統籌中長期資金運用於政府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特訂定
    本要點。

二、中長期資金運用之規劃、審議、協調及考核,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
    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中長期資金如下:
    (一)郵政儲金。
    (二)郵政簡易人壽責任準備金。
    (三)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資金。

四、本要點所稱政府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以符合國家經濟及社會發
    展政策需要,並具自償性之計畫為限。

五、中長期資金運用之統籌策劃及推動之事宜,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設置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負責辦理。

六、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中長期資金來源與運用政策之釐訂事項。
    (二)關於中長期資金運用於政府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審議及協
          調事項。
    (三)關於中長期資金來源之統籌與協調事項。
    (四)關於中長期資金運用計畫執行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中長期資金運用制度相關法令研訂與協調事項。
    (六)其他相關事項。

七、本小組對前點所列事項之議定,涉及重大政策時,應提報本會委員會
    議討論決定之。

八、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擔任之。
    本小組置委員九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擔
    任之:
    (一)財政部推動促參司司長。
    (二)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署長。
    (三)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署長。
    (四)交通部會計處處長。
    (五)中央銀行業務局局長。
    (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處長。
    (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局長。
    (八)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列席。

九、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產業發展處處長擔任,承召集人之命
    ,指揮監督幕僚人員,執行本小組之決議事項及綜理相關事務。

十、本小組幕僚人員由本會現職人員派兼之,必要時得商請相關單位派兼
    。

十一、第八點、第九點及前點所列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計畫執行單位申請中長期資金融資應擬具計畫書,由主管機關或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後,送本小組審議。
      本小組對前項申請計畫之審議就中長期資金來源統籌規劃,必要時
      得依個案為之。
      第一項申請融資之計畫,屬政府重大建設計畫者,其預算之編審仍
      應依預算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之。

十三、中長期資金之運用,由本小組洽特定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辦銀行
      )辦理之。

十四、承辦銀行對於本小組推薦之申請計畫依其授信規範及審查程序辦理
      ,並承擔貸款風險。

十五、資金供應單位應配合承辦銀行核定計畫之用款需求辦理撥款。在未
      撥款前,資金供應單位得作短期投資,但不得影響已核定計畫之用
      款需求。
      前項所稱資金供應單位係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行政院
      核定之資金供應單位。

十六、本小組為確定未來資金運用規模,資金供應單位應依規定時間編製
      資金來源估計表;為利本小組瞭解實際運作狀況,應編製資金來源
      及運用報告表送本小組備查。

十七、承辦銀行及計畫執行單位應按期編製執行績效表送主管機關或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及本小組。
      已獲承辦銀行融貸計畫之執行,應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切實督導。
      本小組得會同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實地考核執行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