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擔任之。 本小組置委員九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擔 任之: (一)財政部推動促參司司長。 (二)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署長。 (三)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署長。 (四)交通部會計處處長。 (五)中央銀行業務局局長。 (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處長。 (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局長。 (八)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