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遵守法令主管制度在於強化金融機構重視法治觀念,並建立明確且暢
通的法規諮詢、協調及溝通管道,加強金融法令規章及道德規範之宣
導及教育,以促使每位金融從業人員均能熟悉與本身工作相關的各種
法令規章及道德規範,並透過明確之內部控制制度確保金融機構日常
管理、營業活動能持續遵守相關規範,從而促進金融機構健全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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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行單位之組織、編制
(一)總機構:
屬於國際性(設有國際金融業務或海外分支單位)或全國性(即
非區域性)等大規模之金融機構,均應指定一隸屬於總經理之單
位(可成立新單位或自行於原隸屬於總經理之部室,衡量其業務
性質及職責,擇一較能配合且勝任該制度之規劃、管理及運作之
單位,如法務單位),負責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之運作,如機構規
模未達上述標準者,可由稽核單位兼任之。
(二)分支機構:
各管理、業務單位至少應指派單位副理職級以上者擔任遵守法令
主管,以負責分支機構相關遵循事宜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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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單位之職掌
(一)總機構部分:
1.統籌全機構遵循計畫之擬訂及推動、規劃遵循課程之訓練、提
供遵循事宜之諮詢、協調及溝通管道、審核機構新種業務之合
法性、對相關金融法令規章資訊系統之建立、機構自評事項之
訂定等,並負責督導各管理、業務單位之遵守法令主管均能依
總機構所擬訂立相關遵循事宜執行,以確保各從業人員對相關
法規之持續認知與遵循。
2.為確保機構之政策及作業能符合相關法規之規範,遵守法令主
管單位須與內部稽核單位及相關主管機關保持密切連繫,負責
研討主管機關之相關金融政策及法規增(修)訂等對全機構的
管理及業務運作之影響,並適時評估遵循計畫之妥適性,以便
能統籌全機構相關遵循事宜之訓練、諮詢及協調服務。
(二)分支機構部分:
1.必須根據工作需要提供從業人員適當的遵循訓練,確保各相關
人員都已適當的被告知有關之規定與限制,若員工對業務執行
之限制有所疑義時,均須明確解說或總機構遵守法令主管單位
溝通討論,以落實遵循制度。
2.須依總機構所擬訂之遵循計畫及自評事項適切辦理檢核,以確
保從業人員對相關法規之持續認知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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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遵守法令主管制度相關事宜之執行
(一)遵循計畫之制訂:
金融機構之遵循計畫須明確列出該機構所辦理之各項業務應遵循
之規定,該遵循事項之內容、範圍至少應涵蓋相關金融法令規章
、洗錢防制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道德規範等,並自行
依各遵循事項之風險高低,逐項列出各遵循事項應檢核之頻率或
週期。
(二)自評事項內容與自評程序之訂定:
依據遵循計畫範圍,並依各遵循事項之重要性,將相關遵循事項
之條文說明、遵循程序、自行檢核程序及檢核結果等要項(如銀
行法第三十二條之遵循,須將條文說明、辦理相關授信案件應注
意及遵循之程序、須抽測人數或比率及實際檢測結果),設計相
關自評事項底稿,各管理、業務單位之遵守法令主管並應依據相
關自評事項底稿,對各業務現行辦理人員執行檢核。
(三)聲明書之出具:
金融機構應由各管理、業務單位之遵守法令主管依其平時檢核之
自評結果,出具聲明書,呈報遵守法令主管單位,併內部控制制
度執行情形之評估結果,依「金融機構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
點」第十一點所規定之聲明書格式,最後由總經理、總稽核及總
機構遵守法令主管單位主管關聯名出具該聲明書報財政部備查,
以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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