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建立遵守法令主管制度應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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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遵守法令主管制度在於強化金融機構重視法治觀念,並建立明確且暢
    通的法規諮詢、協調及溝通管道,加強金融法令規章及道德規範之宣
    導及教育,以促使每位金融從業人員均能熟悉與本身工作相關的各種
    法令規章及道德規範,並透過明確之內部控制制度確保金融機構日常
    管理、營業活動能持續遵守相關規範,從而促進金融機構健全經營。

二、執行單位之組織、編制
  (一)總機構:
        屬於國際性(設有國際金融業務或海外分支單位)或全國性(即
        非區域性)等大規模之金融機構,均應指定一隸屬於總經理之單
        位(可成立新單位或自行於原隸屬於總經理之部室,衡量其業務
        性質及職責,擇一較能配合且勝任該制度之規劃、管理及運作之
        單位,如法務單位),負責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之運作,如機構規
        模未達上述標準者,可由稽核單位兼任之。
  (二)分支機構:
        各管理、業務單位至少應指派單位副理職級以上者擔任遵守法令
        主管,以負責分支機構相關遵循事宜之執行。

三、執行單位之職掌
  (一)總機構部分:
        1.統籌全機構遵循計畫之擬訂及推動、規劃遵循課程之訓練、提
          供遵循事宜之諮詢、協調及溝通管道、審核機構新種業務之合
          法性、對相關金融法令規章資訊系統之建立、機構自評事項之
          訂定等,並負責督導各管理、業務單位之遵守法令主管均能依
          總機構所擬訂立相關遵循事宜執行,以確保各從業人員對相關
          法規之持續認知與遵循。
        2.為確保機構之政策及作業能符合相關法規之規範,遵守法令主
          管單位須與內部稽核單位及相關主管機關保持密切連繫,負責
          研討主管機關之相關金融政策及法規增(修)訂等對全機構的
          管理及業務運作之影響,並適時評估遵循計畫之妥適性,以便
          能統籌全機構相關遵循事宜之訓練、諮詢及協調服務。
  (二)分支機構部分:
        1.必須根據工作需要提供從業人員適當的遵循訓練,確保各相關
          人員都已適當的被告知有關之規定與限制,若員工對業務執行
          之限制有所疑義時,均須明確解說或總機構遵守法令主管單位
          溝通討論,以落實遵循制度。
        2.須依總機構所擬訂之遵循計畫及自評事項適切辦理檢核,以確
          保從業人員對相關法規之持續認知與遵循。

四、遵守法令主管制度相關事宜之執行
  (一)遵循計畫之制訂:
        金融機構之遵循計畫須明確列出該機構所辦理之各項業務應遵循
        之規定,該遵循事項之內容、範圍至少應涵蓋相關金融法令規章
        、洗錢防制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道德規範等,並自行
        依各遵循事項之風險高低,逐項列出各遵循事項應檢核之頻率或
        週期。
  (二)自評事項內容與自評程序之訂定:
        依據遵循計畫範圍,並依各遵循事項之重要性,將相關遵循事項
        之條文說明、遵循程序、自行檢核程序及檢核結果等要項(如銀
        行法第三十二條之遵循,須將條文說明、辦理相關授信案件應注
        意及遵循之程序、須抽測人數或比率及實際檢測結果),設計相
        關自評事項底稿,各管理、業務單位之遵守法令主管並應依據相
        關自評事項底稿,對各業務現行辦理人員執行檢核。
  (三)聲明書之出具:
        金融機構應由各管理、業務單位之遵守法令主管依其平時檢核之
        自評結果,出具聲明書,呈報遵守法令主管單位,併內部控制制
        度執行情形之評估結果,依「金融機構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
        點」第十一點所規定之聲明書格式,最後由總經理、總稽核及總
        機構遵守法令主管單位主管關聯名出具該聲明書報財政部備查,
        以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