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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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資產負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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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產及負債宜依其性質分類,並按相對流動性之順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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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負債表之資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係庫存現金、存放銀行同業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
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投資。信用合作社
應揭露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部分,及其用以決定該組成項目之政
策。
二、存放央行及拆借銀行同業係存放中央銀行委託機構收管之繳存準備
與跨行社清算款項、拆放銀行同業及同業透支之款項。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並應按公允價值衡量:
(一)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
1.取得之目的為短期內出售。
2.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之一部分
,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二)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
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四、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係非衍生金融資產,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並
應按公允價值衡量:
(一)指定為備供出售。
(二)非屬下列金融資產: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2.放款與應收款。
3.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4.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5.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
五、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係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賣回條件交易時,向交
易對手實際支付之金額。
六、應收款項係應收各款項,包括原始產生及非原始產生者,如應收帳
款、應收利息、應收收益、應收承兌票款及其他應收款。
(一)應收款項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惟未附息之短期
應收款項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
(二)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款項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
抵呆帳並以淨額列示。
(三)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款項,應單獨列示。
(四)應收承兌票款係依約代客承兌匯票,應於匯票到期前向客戶收
取之支票款項。
(五)其他應收款係不屬於應收帳款、應收利息、應收收益、應收承
兌票款之其他應收款項。
七、當期所得稅資產係指與本期及前期有關之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該
等期間應付金額之部分。
八、待出售資產係指依出售此類資產(或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
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
能預期於報導期間後十二個月內回收金額之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
內之資產。其衡量、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
定辦理。
九、貼現及放款係貼現、放款及由放款轉列之催收款項。
(一)貼現及放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惟若折現之影
響不大,得以原始之金額衡量。
(二)資產負債表日應依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
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
九號規定評估貼現及放款之減損損失,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
並以淨額列示。
(三)已轉銷呆帳如有回復正常放款或收回者,應調整備抵呆帳餘額
或呆帳費用。
十、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係指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額及固定到
期日,且信用合作社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金融
資產,並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下列項目除外:
(一)原始認列時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二)指定為備供出售。
(三)符合放款及應收款定義。
十一、受限制資產:
(一)信用合作社提供非現金擔保品(如債務或權益工具)予他人
,該受讓人依合約或慣例有權出售或再抵押該擔保品時,信
用合作社應將該非現金擔保品重分類至受限制資產。
(二)信用合作社持有之金融資產如有供作附買回交易者,應於原
帳列金融資產會計項目項下,附註揭露金融資產提供附條件
交易之金額,而無須重分類至受限制資產。
十二、其他金融資產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金融資產,若有累計減損
應以扣除其累計減損後之淨額表達。
(一)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係指持有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
益工具投資,或與此種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權益工具連結且
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且其公允價值無法
可靠衡量。
(二)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係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具
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務商品投資,且同時符合下列條
件者,並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
1.未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2.未指定為備供出售。
3.未因信用惡化以外之因素,致持有人可能無法回收幾乎所
有之原始投資。
(三)其他催收款項係非屬放款轉列之其他催收款項(如由保證、
承兌及信用卡轉列部分)。
(四)其他什項金融資產係指不能歸屬以上各款之其他金融資產者
。
十三、不動產及設備係指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出租予他人或
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之有形資
產項目。
(一)不動產及設備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
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二)不動產及設備之各項組成若屬重大,應單獨提列折舊。
(三)不動產及設備具有不同耐用年限,或以不同方式提供經濟效
益,或適用不同折舊方法、折舊率者,應在附註中分別列示
。
十四、投資性不動產係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
者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其後續衡量應採用成本
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規定辦理。
十五、無形資產係指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並同時符合具
有可辨認性、可被企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其後續衡量應
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
十六、遞延所得稅資產係指與可減除暫時性差異、未使用課稅損失遞轉
後期及未使用所得稅抵減遞轉後期有關之未來期間可回收所得稅
金額。
十七、其他資產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資產。
(一)承受擔保品係依法或洽定承受借戶之原有擔保品,或補交之
物品,以抵還欠款者屬之。承受之擔保品按承受價格入帳,
期末應以帳面價值與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孰低者衡量。
(二)其他什項資產係指不能歸屬以上各款之其他資產。條本制度
所稱控制或重大影響,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及第二
十八號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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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負債表之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同業存款係銀行同業存款、透支銀行同業及銀行同業拆放。
二、央行及同業融資係指以貼現之票據、擔保之債權轉向中央銀行委託
機構融資或以票據及其他方式向同業融資。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並應
按公允價值衡量:
(一)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
(二)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透過損
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三)下列金融工具應分類為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
1.其發生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再買回。
2.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工具投資組合
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四、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係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買回條件交易時,向交
易對手實際取得之金額。
五、應付款項包括應付帳款、應付利息、承兌匯票及其他應付款。
(一)應付帳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
應付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因營業
而發生之應付帳款,應與非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付款項分別列
示。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之款項,應單獨列示。已提供擔保
品之應付帳款,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二)應付利息係應付存款戶或舉借其他債務之利息。
(三)承兌匯票係為客戶匯票承兌到期應付之款項。
(四)其他應付款係不屬應付帳款及應付利息之其他應付款項,如股
息、社員交易分配金等。經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
及交易分配金,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加以
揭露。
六、當期所得稅負債係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七、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係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
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
可能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八、存款及匯款係指支票、活期、定期等存款及匯款。
九、其他金融負債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金融負債。
(一)其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非屬下列條件之金融負
債: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2.因金融資產之移轉不符合除列要件或因適用持續參與法而產
生之金融負債。
3.財務保證合約。
4.以低於市場之利率提供放款之承諾。
(二)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係與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連
結,並以交付該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負債,且其公允價值
無法可靠衡量者。
(三)其他什項金融負債係其他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金融負債。
十、負債準備係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負債。
(一)負債準備之會計處理應依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
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國際會計準則第三
十七號及第三十九號之規定辦理。
(二)負債準備應於信用合作社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且很有
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及該義務之金
額能可靠估計時認列。
(三)信用合作社應於附註中將負債準備區分為員工福利負債準備、
保證責任準備及其他項目。
十一、遞延所得稅負債係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付所
得稅金額。
十二、其他負債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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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及其內涵與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股金係社員對信用合作社繳納之資本,並向信用合作社登記主管機
關申請登記者。股金之面額及股數、未收股金、入退社股數、各項
權利及限制等,均應附註揭露。
二、資本公積係指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條、本制度及其他法令規定
應提撥之公積。資本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
應附註揭露受限制情形。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係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法定盈
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
(一)法定盈餘公積係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應提撥之公
積。
(二)特別盈餘公積係依相關法令、契約、章程規定或社員代表大會
決議由盈餘提撥之公積。
(三)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係尚未分配亦未經指撥之盈餘(
未經彌補之虧損為待彌補虧損)。
(四)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俟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後方可列帳。但
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者,應於當期財務報表附註揭露
。
四、其他權益包括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及損失等累計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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