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電梯責任附加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本公司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電梯責任附加條款(以
  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所有、使
  用、管理「經營業務處所之電梯」,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
  或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
  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
  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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