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本公司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電梯責任附加條款(以 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所有、使 用、管理「經營業務處所之電梯」,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 或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 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 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