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本公司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電梯責任附加條款(以
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所有、使
用、管理「經營業務處所之電梯」,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
或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
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
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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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本公司對於經政府主管機關命令停止使用而仍繼續使用之
電梯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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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定義)本附加條款所稱「電梯」:係指被保險人設置於經營業務
處所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但不包括汽車用昇降
機或機械式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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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約定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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