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電梯責任附加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2月12日

所有條文

  (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本公司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電梯責任附加條款(以
  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所有、使
  用、管理「經營業務處所之電梯」,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
  或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
  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
  責。

  (除外責任)本公司對於經政府主管機關命令停止使用而仍繼續使用之
  電梯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名詞定義)本附加條款所稱「電梯」:係指被保險人設置於經營業務
  處所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但不包括汽車用昇降
  機或機械式停車場。

  (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約定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