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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金融機構辦理開戶作業之嚴謹性及對異常帳戶之風險控管,並加強
防杜異常帳戶之開立或進行詐欺、洗錢等不法行為,爰依據「存款帳戶及
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二條
及相關規定訂定本作業範本。

金融機構辦理開立銀行法第六至第八條所稱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定期
存款帳戶,其開戶作業程序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以臨櫃方式開戶
  (一)應指派資深行員辦理開戶審核工作。
  (二)受理開戶時應查核客戶身分:
        1.依據主管機關規定辦理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以確認係其本
          人。
        2.使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Z 系統通報案件紀錄資訊」
          功能查詢下列資訊:
         (1)「Z21 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驗證」(公司行號團體應
            查核負責人)。
         (2)「Z22 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註記資訊」。
            前開查詢時間,應以即時查詢為原則,惟可由金融機構自行
            衡酌業務風險因素,採取彈性之做法;除支票存款開戶應即
            時查詢,餘得於開戶後之必要處理時間內查詢。
         (3)其他「Z07 通報案件紀錄資訊」、「Z13 補充/註記資訊」
            及「Z18 通報案件紀錄資訊-受通報者統計資訊」等資訊,
            各金融機構可依其使用需求,選擇是否查詢。
  (三)受理開戶時應向客戶宣導,如提供帳戶供非法使用應負法律責任
        。
  (四)採用「開戶檢核表」輔助工具(範本如附件),嚴格審核申請新
        開戶案件,以防杜利用人頭申請開立帳戶。
        金融機構得衡酌業務風險,自行訂定免採用「開戶檢核表」之對
        象。
  (五)建立拒絕開戶資料庫。
  (六)受理個人開立活期性存款戶(支票存款除外),應確實依據本會
        之「國內金融機構受理存戶新開戶建立影像檔注意事項」採錄影
        或拍照方式建立開戶影像檔案。
二、以網路方式開立帳戶者,應依本會所訂並經主管機關備查之相關作業
    範本辦理。

在臺無住所外國人【係指未持有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含華僑)】開立新
臺幣存款帳戶以親自辦理為原則,但符合下列情形或主管機關規定者,可
由受本人委任或授權之代理人依銀行內部認識客戶規範辦理:
一、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或加工區管理處專案
    核准,或因贈與、繼承等特定情事取得有價證券之外國人,開立證券
    交割用之帳戶。
二、外國公司籌備處於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時,其負責人為在臺無住所
    之外國人者。

金融機構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如有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情形,應拒絕
客戶之開戶申請。

金融機構辦理存款帳戶應建立事後追蹤管理機制,並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對採用委託開戶或開戶後發現可疑之客戶,應以電話、書面或實地查
    訪等方式再確認,並做適當處理。
二、對新開立或久未往來帳戶應加強監控。
三、應利用資訊系統,輔助發現可疑交易,並依據本辦法第十六條辦理。

對於疑似不法及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之認定標準及處理措施應依據本
辦法辦理。

金融機構應指派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以上人員)督導防制疑似不法或顯
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之執行,並指定專責單位為事務單位;營業單位應指
定資深主管人員督導本項工作。
金融機構稽核單位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之查核,依下列方
式辦理:
一、稽核單位應依據內部控制制度暨有關規定訂定查核事項,定期辦理查
    核。
二、稽核單位發現營業單位執行新開戶及認識客戶管理措施之疏失事項,
    應定期會簽專責副總經理(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核閱,並提供行員
    在職訓練之參考。
三、稽核人員查獲重大違規事項故意隱匿不予揭露者,應由總行權責單位
    適當處理。

金融機構應要求行員參加認識客戶之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以加強警覺性
與敏感性。
一、職前訓練:對於新進行員應安排有關開戶及認識客戶之訓練課程,使
    其了解相關規定及責任。
二、在職訓練:行員訓練部門應將認識客戶納入相關訓練課程中,營業單
    位自行舉辦之內部行員訓練課程亦應包含本項課程。

金融機構對於行員發現疑似詐騙案件,經通報檢警調單位防範或偵破犯罪
有貢獻者,應給予適當獎勵。

本作業範本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本作業範本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