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金融機構開戶作業審核程序暨異常帳戶風險控管之作業 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500029440號 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字第0958501 3680號函准予備查訂定發布全文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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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局(法)字第0980026618 0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2條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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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200247510號 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第2條條文(原名稱:金融機構開戶作 業審核程序暨異常帳戶風險控管之作業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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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200290950號 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2條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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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300139630號 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全文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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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一字第10 40002180A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條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40017594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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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500029440號 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金融機構辦理開立銀行法第六至第八條所稱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定期
存款帳戶,其開戶作業程序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以臨櫃方式開戶
  (一)應指派資深行員辦理開戶審核工作。
  (二)受理開戶時應查核客戶身分:
        1.依據主管機關規定辦理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以確認係其本
          人。
        2.使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Z 系統通報案件紀錄資訊」
          功能查詢下列資訊:
         (1)「Z21 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驗證」(公司行號團體應
            查核負責人)。
         (2)「Z22 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註記資訊」。
            前開查詢時間,應以即時查詢為原則,惟可由金融機構自行
            衡酌業務風險因素,採取彈性之做法;除支票存款開戶應即
            時查詢,餘得於開戶後之必要處理時間內查詢。
         (3)其他「Z07 通報案件紀錄資訊」、「Z13 補充/註記資訊」
            及「Z18 通報案件紀錄資訊-受通報者統計資訊」等資訊,
            各金融機構可依其使用需求,選擇是否查詢。
  (三)受理開戶時應向客戶宣導,如提供帳戶供非法使用應負法律責任
        。
  (四)採用「開戶檢核表」輔助工具(範本如附件),嚴格審核申請新
        開戶案件,以防杜利用人頭申請開立帳戶。
        金融機構得衡酌業務風險,自行訂定免採用「開戶檢核表」之對
        象。
  (五)建立拒絕開戶資料庫。
  (六)受理個人開立活期性存款戶(支票存款除外),應確實依據本會
        之「國內金融機構受理存戶新開戶建立影像檔注意事項」採錄影
        或拍照方式建立開戶影像檔案。
二、以網路方式開立帳戶者,應依本會所訂並經主管機關備查之相關作業
    範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