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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
百零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係指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存託機構、證券承
銷商或其他機構(以下稱有價證券配發機構)配發有價證券,為簡化其發
放程序,得採帳簿劃撥辦理配發。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有價證券配發機構非屬本公司參加人者,應與本公司簽訂約定書約定辦理
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作業。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有價證券配發機構配發之有價證券採帳簿劃撥轉帳者,有價證券所有人需
先向參加人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第二章   配發申請作業
有價證券配發機構應依所有人同意發行機構辦理帳簿劃撥申請及放棄緩課
權利書件,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有價證券配發機構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需於該機構指定劃撥日前
二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檢具下列資料,送本公司辦理:
一、有關委託配發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及申請書,其格式由本公司規
    定之;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之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資料,應與
    不限制者分開製作。
二、已辦妥銷除前手之有價證券或其他證明文件;有價證券已存放於本公
    司者,應撥入配發專戶。
前項第一款採電子傳輸方式辦理者,應具備本公司認可之憑證,並送本公
司登記。
有價證券配發機構依第一項所檢具之電腦媒體,應經其業務主管確認之。
有價證券配發機構屬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者,該業務主管為依公開發
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向本公司申報之股務主管。
〔立法理由〕
一、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二、為提昇發行人編製電腦媒體之正確性,本公司原明訂電腦媒體應由業
    務主管或內部稽核人員確認之,鑒於本規定實施多年後,發行人作業
    品質已有提昇,亦少有發生編製媒體內容錯誤之情形,爰參酌證券商
    公會 106年10月23日中證商電字第1060005974號函有關對內部稽核人
    員之建議,修正第三項,刪除媒體由內部稽核人員確認之規範,俾內
    部稽核人員專責其查核發行人有關作業遵循情形之角色。

有價證券配發機構提供之有關委託配發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應包括有
價證券所有人下列資料:
一、保管劃撥帳戶之帳號(屬辦理無償配股或有償認股者,依本公司提供
    證券所有人名冊最新異動通訊地址之帳戶或股東指定帳戶編製)。
二、有價證券所有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扣繳單位統一
    編號)。
三、帳簿劃撥轉帳數量。
四、股東同意採逐戶配發零股歸戶之註記。
五、媒體格式及其他必要資料。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第三章   帳簿劃撥作業
第一節   配發作業
本公司將有價證券或證明文件與證券交易所(以下稱證交所)或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以下稱櫃買中心)公告及配發相關資料核對無誤後,依有價證
券配發機構提供之有關委託配發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於該機構指定
劃撥日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本公司依前條規定辦理參加人客戶有償或無償取得股票之配發交付作業時
,除客戶同意採逐戶配發零股歸戶方式辦理者外,應依配發機構編製電腦
媒體之保管劃撥帳戶辦理配發。
本公司於參加人客戶同意逐戶配發零股歸戶方式辦理時,應按其配、認股
比率及客戶之各保管劃撥帳戶持有股數計算其配發股數,並將仟股倍數之
股票配發至客戶開設之各保管劃撥帳戶,零股及其餘部分則歸戶配發於發
行人編製電腦媒體之保管劃撥帳戶;但屬於充當信用擔保品、全權委託投
資、外國機構投資人及信託標的等配、認股作業,及本公司另有規範者,
應依本公司其他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有價證券配發機構辦理員工認股權憑證、海外轉換(附認股權)公司債轉
換/認股作業,以實體股票作為轉換/認股交付標的者,除本配合事項另
有規定外,應比照本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
交付作業配合事項第五章第三節有價證券轉換/認股作業規定之程序辦理
。
有價證券配發機構應於指定配發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已辦
妥銷除前手之有價證券送交本公司;以庫藏股票作為轉換/認股交付標的
者,有價證券配發機構應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
分前,將轉換/認股股數自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發行機構專戶(帳號
:99609999900)及通知本公司。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本公司於有價證券配發機構指定劃撥日次一營業日,編製下列報表交付參
加人與該機構,該機構核對後,如發現不符,應即通知本公司共同查明原
因處理:
一、編製「配發有價證券劃撥轉帳清冊」,以媒體傳送方式交付參加人。
二、編製「配發有價證券劃撥轉帳結果通知書」及「合併證券商集中保管
    帳戶帳號轉換入帳確認單」,以媒體傳送方式交付有價證券配發機構
    。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

有價證券配發機構送交本公司劃撥轉帳有價證券資料遇有無法轉帳時,本
公司應製作「配發有價證券無法轉帳通知單」,就無法轉帳部分,通知該
機構辦理退換及補正。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配發之有價證券為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者,本公司依有價證券配發機構
之通知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之凍結及解除凍結作業。參加人於限制
轉讓期間,不得受理客戶辦理該有價證券之賣出、領回及轉帳等作業,但
私募有價證券依法辦理轉讓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

有價證券配發機構通知本公司辦理解除凍結作業,應檢具有價證券名冊之
電腦媒體及申請書,其格式由本公司規定之;本公司應將辦理情形編製清
冊通知該機構核對。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

第二節   過額配售作業
有價證券配發機構配發屬過額配售之有價證券時,提撥股東應向其證券商
或發行人申請匯撥,由證券商或發行人操作「過額配售轉撥」交易(交易
代號 B30,類別0:提撥),將有價證券撥入本公司公開申購配發專戶(
帳號 99609999910)俾辦理公開申購之過額配售作業,或撥入本公司發行
機構專戶(帳號 99609999900)以辦理詢價圈購之過額配售作業。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證券承銷商因執行穩定價格操作,辦理過額配售有價證券之返還等相關作
業,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開戶作業
    證券承銷商應向他證券商開立○○證券公司承銷商穩定價格操作專戶
    (戶別62)(以下稱穩定價格操作專戶),本公司不受理參加人領回
    。
二、返還作業
    證券承銷商應向開立穩定價格操作專戶之證券商申請辦理轉撥,由證
    券商操作「過額配售轉撥」交易(交易代號 B30,類別1:返還),
    將執行穩定價格操作買進之有價證券,自該專戶撥入原提撥股東之保
    管劃撥帳戶。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第三節   配發更正作業
有價證券配發機構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因非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
致發生配發有價證券數額或保管劃撥帳戶錯誤,需由本公司配合辦理更正
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公司申請更正。
本公司就前項更正,得向有價證券配發機構查明其更正原因、相關作業程
序,或通報主管機關、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有價證券配發機構申請有價證券配發更正時,應具函(簽蓋留存主管機關
登記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述明更正原因並切結自負相關責任,另檢具業
務主管及內部稽核主管簽章確認之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更正申請書(簽
蓋有價證券配發機構原留印鑑)、增資原始資料、繳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
明之相關資料影本(屬發行人通知有價證券配發機構更正者,另應檢附發
行人通知之函文影本),向本公司申請更正作業。
本公司審核申請書上之印鑑及查明相關資料無誤後,於次一營業日證券市
場開盤前,辦理更正撥轉作業,並於完成更正作業後,通知有價證券配發
機構及相關參加人;如客戶帳戶餘額不足者,不受理該部分之更正,並通
知有價證券配發機構處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有價證券配發資料有誤,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配發機構應即填具「發行
公司登錄暨配發交付作業重大異常通報單」通知本公司:
一、當次配發交付作業整批配發明細錯誤。
二、影響證券市場交易秩序。
三、其他重大異常情事。
有價證券配發機構為前項通知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更正:
一、有價證券配發機構應於當日證券市場收盤前具函(簽蓋留存主管機關
    登記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述明更正原因並切結自負相關責任,檢具
    更正明細表、增資原始資料、繳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資料影
    本及配發更正媒體(格式由本公司定之)等資料,向本公司申請辦理
    配發錯誤有價證券之更正。
二、本公司於證券市場收盤後比對客戶交易資料及確認客戶帳戶餘額後,
    依前款之配發更正媒體,將配發錯誤之有價證券自客戶保管劃撥帳戶
    撥入發行機構專戶(帳號: 99609999900)。如客戶帳戶餘額不足撥
    轉時不受理該部分之更正。
三、本公司完成前款轉帳作業後,將轉帳結果通知有價證券配發機構。
四、有價證券配發機構應於當日下午八時前檢具配發申請書、配發有價證
    券名冊之電腦媒體交付本公司(其所配發總數應維持不變)。
五、本公司審核文件及媒體無誤後,於次一營業日證券市場開盤前,辦理
    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有價證券配發機構依前項第一款檢具配發更正媒體,及第四款檢具配發有
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應經其業務主管及內部稽核主管簽章確認。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第三章   附則
有價證券配發機構應交付之有價證券係以證明文件代替者,應於指定劃撥
日後十個營業日內,將有價證券交付本公司。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

本公司就有價證券配發機構交付之有價證券,認為權利有瑕疵或法律上爭
議或發現其他疑義時,得拒絕接受,其於事後發現者,亦得通知有價證券
配發機構更換。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

有價證券配發機構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時,係以大面額權證、憑證
、權利證書或以其他表明其權利之證明文件送存本公司者,本公司得不受
理參加人辦理其領回作業。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

本公司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作業,依本公司收費辦法計收費用。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