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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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本公司接受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存託機構、證券承銷商或其他機構
委託,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時,依據有關委託配發有價證券名冊,
於該機構指定劃撥日辦理參加人及其客戶帳簿之登載,但配發之有價證券
係屬私募者,發行人依法向主管機關報備時,應通知本公司。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存託機構、證券承銷商或其他機構依第六十二
條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或發行人依第六十二條之一以帳簿劃撥方
式交付無實體有價證券,因非可歸責於有價證券所有人之事由,致發生配
發或交付之有價證券數額或保管劃撥帳戶錯誤,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
公司申請更正。本公司經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辦理有價證券更正作業;
如有價證券所有人帳戶餘額不足撥轉時,本公司不受理更正,並通知申請
人處理。
前項規定,於發行人依第六十三條辦理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部分有價
證券轉撥作業,因非可歸責於有價證券所有人之事由,致轉撥之有價證券
種類或數額錯誤時,準用之。
本公司及參加人辦理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
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第四十二條、第
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
四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之一、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之一至第六
十一條之十四、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
四條之一至第八十條、第八十條之一至第八十條之十三、第八十三條、第
八十三條之一、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至第九十一條之五、第九十三條
、第九十五條之一至第九十五條之八、第九十六條、第一百條規定相關作
業之配合事項及本辦法規定相關作業之手冊,由本公司另訂之。